退休工資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其勞動對價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雇主非法資遣勞工而無效,勞工固得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請求此期間之報酬,惟不休假獎金係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或為其單方之目的,具有勉勵、恩惠性之給與;而績效獎金,乃雇主為激勵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不休假獎金及績效獎金,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 農會員工年滿六十五歲,則限齡退休,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固有明文,惟該條規定之旨趣,係基於保護員工之立場,應指員工如年滿六十五歲,農會不得故意不令其退休之意。亦即縱使員工具有強制退休之條件,而農會不為行使強制退休之權利時,亦無不可。故農會依上開規定強制員工退休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可終止,農會令其員工強制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員工之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