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按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權利失效原則,乃係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方法。

  末查先備位之訴有相互排斥不能併存之關係,上訴人原訴先位聲明是否有理由,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則其上開第一、第二備位聲明部分,案經發回,應併由原審更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