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抗告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於再抗告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再抗告人尚不具表明再抗告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上開法定期間提出再抗告理由書,即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