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來給付之訴假處分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度度台抗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按假處分之聲請,債權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表明並記載「請求〔包括假處分之對象(即將來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與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即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合法必備之程式事項外,如具有「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及「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事由,並就此有效要件為釋明者,即應予准許。又將來給付之訴,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依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應得為之,故附期限之法律行為或未到履行期等未到期之請求,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權,現在雖尚不能行使,但有預為請求而有保全之必要,並合乎上揭聲請假處分之合法程式及有效要件者,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亦非不得准許之。至於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初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