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提上訴理由精選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321號刑事判決

  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方法,屬人民訴訟權能之行使,非屬法律明文限制不得提起之範圍,或法律未明定於何種條件下達失權之效果,均不得任意剝奪。故上訴人依循第一審命補正裁定內容,遵限向第一審提出上訴理由書狀,當然發生補正之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就其理由是否具體,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縱逾限始提出上訴理由,然究與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即生失權之效果之情形有間,若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前已補提上訴理由,仍不能以逾限為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