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解釋憲法不得再審精選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0號裁定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係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係牴觸憲法之違憲解釋而言,至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統一解釋則不屬之。則苟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作成解釋者,即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