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精選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相對人雖僅就其假扣押請求之一億五千萬元中之一千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但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故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聲明,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可參,可見相對人雖僅就一千萬元提起第三審上訴,如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相對人於第二審程序中並非不得擴張上訴聲明,難認相對人尚未上訴部分,已經敗訴確定,再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不符合首揭說明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