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精選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634號刑事判決

  加重強盜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以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並具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為其成立要件。該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兼對人身自由法益有所侵害。所謂侵害財產法益,係指侵害被害人之財產監督權或管領力,而該財產監督權或管領力,有個別及重疊之監督權或管領力之不同,同一住宅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間,對於其他成員之財產,遭受不法之侵害,基於重疊監督或管領關係,亦有抗拒或排除不法侵害之權。至於同一住宅或同財共居家屬被強盜財物之所有權確實歸屬何人,在所不問。況侵入住宅強盜,行為人主觀意念上亦僅在強盜該住宅內之財物,侵害其財產監督權,鮮少注意財產權之歸屬,且匆促間亦無暇分辨。本件上訴人結夥共同被告楊明彰等四人(不包括未參與實行之林經文),於夜間攜帶兇器,侵入被害人蔡文宗住宅,將蔡文宗及其他同財共居之子女即少年A女、兒童B女等七人均予捆綁,洗劫屋內財物,包括A女之身分證在內。自屬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上訴人以犯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