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律師電話免費諮詢網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是法院選定數人為共同監護人,而未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者,應共同執行其職務。聲請法院許可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係監護人合法執行其代理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職務之前提要件,自無不同。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02年台簡抗字第4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