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代表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而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同法第四十七條亦定有明文。合作社乃社員組成之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此觀合作社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即明。又合作社應設理事至少三人,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準此,合作社之理事如已互推一人為理事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則未受推選之理事,除有特別情事外,自無權代表合作社,或於訴訟上為合作社之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