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附民假扣押仍維持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十款、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則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限於「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等事由。所稱「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原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又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苟該請求未經確定實體判決確認為不存在或不得行使,即無容債務人據此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餘地

二、再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雖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同其意義,然非謂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論是否經實體判決,均有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者,原告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既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即不得謂該判決已就原告請求權之存否為判斷,援為認定命假扣押之情事有所變更之依據。另假扣押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乃係債權人所主張權利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扣押保全程序裁判中所能解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既未經本案判決否認,自難認命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1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