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成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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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則以但書所定排除本文之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應就明知命令違法為嚴格之證明。尤其軍人以服從為天職,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並就違抗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定有處罰。於此,雖非可謂軍人排除上開刑法但書之適用,惟於判斷其是否明知上級命令違法時,自應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即應採更高密度之審查標準,以免在違法執行與抗命間產生義務衝突。就具體個案,並應審酌有無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

二、被告有無程序、命令均合法之誤認,為容許構成要件之錯誤而阻卻故意。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9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