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程序應依工作規則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按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是工作規則如訂有解僱程序,為雇主承諾給予勞工之正當程序,自有拘束雇主之效力。被上訴人就解僱上訴人之程序,原應依「台塑人事管理規則」(按該規則原訂日期為83年11月1日)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且被上訴人係於106年3月24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為原審所認定,則其自應遵循斯時該規則有效之相關解僱程序規定,方屬合法。

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解僱伊,應經人評會討論,但被上訴人仍未提出伊遭免職當時所適用之人事管理規則,證明免職程序不需經由人評會決議等語,乃原審未究明被上訴人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應適用之「台塑人事管理規則」為何?猶援引被上訴人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之106年9月20日所訂「台塑人事管理規則」,作為解僱程序之依據,已有可議。又原審既認依「台塑人事管理規則」第7.2條第(4)項第A款第a目規定,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應先經人評會檢討,再呈公司董事長核定,則被上訴人自應遵循此解僱程序,始為合法,能否僅因該規則無關於人評會組織及程序之相關規定,或被上訴人未成立人評會,即謂被上訴人得不遵循上開程序,而逕依被上訴人之工作規則辦理?亦滋疑議。原審未遑詳查審究,竟以前揭理由,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