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效之適用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是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 二、查第152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為上訴人及胡OO,乃原審竟謂上訴人及胡OO等2人已於該訴訟程序中為適當、完全之辯論,而認第152號確定判決對謝OO亦有爭點效之適用,已有未合。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