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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載,姜姓女子懷疑蔡姓老公與林姓女同事有染,花百萬元請楊姓徵信業者抓姦,但徵信社員工抓姦時,發現蔡與林女衣著整齊,未能抓姦在床,姜女無法提告,姜要求楊退回1百萬元,地院以楊未能完成任務,昨判決楊要退回壹百萬。

  徵信社辯稱,雙方合約並無「未拍到性器官接合即全額退款」共識,只針對「離婚、賠償或通姦可以成立犯罪的證據」達成合意,且後來確有拍到蔡男與林女共處一室的照片,證明徵信社已完成任務。

  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255條規定「又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期契約之目的,而當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第259條第2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抓姦工作的觸法風險與高額費用,具有對價關係,本件雙方契約確有提及「捉姦成果須讓姜女能提告通姦、離婚或損害賠償等訴訟」,而姜與楊簽定契約以5萬元委任楊協助調查蔡與林交往照片、外遇證據、林女住處等資訊,同月25日,姜又以60萬元,委託楊在一個半月內協助掌握蔡、林通姦事實,但楊以蔡家族勢力龐大,需打通關節為由,要求再加40萬元,共100萬元,直到姜女與丈夫離婚後,卻連沾有體液的衛生紙、保險套或是兩人衣衫不整、親密露骨的行為或通訊紀錄等均未逮獲,終告抓姦失敗,因此,契約乃屬不完全履行而屬給付不能,且承攬抓姦本應於完成工作後始能領取報酬,徵信社雖曾拍到兩人同行的跟蹤影片,但捉姦部分僅拍到蔡、林衣著整齊、共處一室,兩人並無逾矩行為,徵信社收取一百萬元酬金確實太高,故判徵信社須退費一百萬元,應屬合理(臺中103年度訴字第2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