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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限制出境將改採分級管理,欠稅額在1,000萬元以下者,稅捐機關需證明有隱匿財產、頻繁出國等情形,才可祭出禁足令。

   按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原先是採單一金額標準,即個人部分,原本已確定的欠稅額達100萬元即限制出境,但現在解禁後,改成①逾1,000萬元者,仍以單一標準列管。②300 萬元至不足1,000萬元間,需有出國頻繁(二年內出國次數滿八次以上)或長期滯留國外(限制出境時前一年內,欠稅人曾經或已經滯留境外連續183天以上),才可對欠稅人限制出境。③欠稅額在100萬元至不足300萬元間者,稅捐機關須證明其有隱匿財產之虞,始限制出境。

   至於企業欠稅部分,則①逾2000萬元以上,仍以單一標準列管。②600萬元至不足2,000萬元間,需負責人有出國頻繁或長期滯留國外或行蹤不明或有隱匿財產或非屬正常企業者,始可對負責人限制出境。③欠稅額在200萬元至不足6,00萬元間,稅捐機關須證明其有隱匿財產之虞,始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