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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三以遺囑方式,將黃金店面分給了長子,其餘不動產和基金分配給了次子,這種方式稱為「遺囑指定分割」,效力優先於繼承人間的協議分割。但是,雖然遺囑這樣指示,次子若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給大哥,該怎麼辦?

  內政部認為,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原則,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而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內政部93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令解釋)。因此,立遺囑人以遺囑指定分割遺產,若由某繼承人單獨取得某一不動產之全部所有權時,可以由該繼承人持遺囑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不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長子還是可以單獨持遺囑,向地政機關聲請就該店面辦理繼承登記為單獨所有。至於次子有主張遺囑無效、侵害特留份等情形時,自須向法院起訴以求救濟。另外,遺囑若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該執行人可憑遺囑逕自向地政機關辦理遺產分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