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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新制將在107年7月1日上路,未來離婚公務人員配偶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這是對夫妻中、弱勢另一半的保障,也有相關配套,並無疑慮。

  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又同法第8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今年7月開始離婚的公務員另一半,可按比例分配退休金,這個規定雖然不溯及既往。只要結婚超過2年,離婚後另一半,可以在公務人員退休時,依婚齡請求分配退休金,假設某人擔任公職30年,結婚10年離婚,婚齡在退休年資占了3分之1,以此請領2分之1的退休金,可分得6分之1的退休金。多次婚姻也可依比例計算,另一半出軌等特殊情況,也得向法院聲請調整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