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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婦向屋主承租套房,卻燒炭自殺,導致屋價減損400萬元,屋主向繼承死者遺產的張姓女兒提出損害賠償。法院判死者女兒應賠304萬給房東。

  基本上,法院審理需先調查此房地有無減損價格,因此,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確認房地價值減損304萬元,而自殺行為是社會所不能接受,更被視為不孝行為,因此認定自殺係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且林婦結束自己生命,對於自己行為將造成房屋成為凶宅,導致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卻仍為之,進而侵害房屋財產利益,是有間接故意存在,加上房屋不能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損害,最後,認為林女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自殺行為,導致房東的房屋交易價值減損,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張女為林女的繼承人,因此應由她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