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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信託,乃立遺囑人(委託人)預立遺囑,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述明將全部或部分遺產交付信託,並明定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及受託人。遺囑生效時,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務,並將遺產完納遺產稅後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管理信託財產,達到委託人照顧受益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願,並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換言之,委託人生前以遺囑方式,於遺囑內敘明將全部或部分的財產成立信託,於委託人發生繼承情事後,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務,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其指定之人(受益人得為繼承人或其他受遺贈人)。

  辦理遺囑信託,必須先確認幾點事項:1.確定「欲照顧之人」或「特定目的」:如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特定公益目的。2.確定欲交付信託之財產:限於金錢、股票及不動產三種類型的財產。3.草擬遺囑信託內容:立遺囑人、遺囑執行人、受託銀行、律師及會計師,共同討論遺囑內容。4.決定遺囑執行人:可指定律師、會計師或信賴之親友擔任。5.遺囑公證:洽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

  基本上,遺囑信託人必須先書立遺囑,並為公證,而該遺囑內容,需指定遺囑執行人及信託監察人,如律師或親友,之後到銀行簽立遺囑信託契約,由銀行擔任受託人及受託人報酬同意書,等到繼承事實發生時,擔任遺囑執行人的律師或親友,開始處理申報遺產稅等後續事務,取得完稅證明後,進行信託財產之交付,銀行就依遺囑信託契約管理信託財產,並交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銀行處理後續信託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