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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告,如果被害人不想直接提告,可以在告訴期間內,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時,聲請移送檢察官偵辦,就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如此,等同變相延長告訴期間。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換言之,被害人只要在6個月內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論調解期間進行多久,都能在調解不成立後,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該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之方式,達到合法提出告訴的目的,其立法意旨是希望被害人善用調解制度,不會因為調解程序費時,造成告訴期間屆滿而喪失告訴權。

  雙方調解成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換言之,被害人調解成立下,可以避免長年訟累,且相較於私底下和解,透過公權力的調解制度,更能保障雙方權益。

  至於如何聲請調解?聲請人可以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並填寫相關案由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果聲請人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服務人員也可以幫忙代為填寫,可攜帶身分證、印章,以口述向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