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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集團新手法,先佯裝理財專員或其他單位,誆稱能幫忙協助銀行核准低利借貸,但必須提供數位帳戶,被害人信以為真,到銀行申辦數位帳戶及設定對方約定帳戶。

  以「製造資金進出紀錄,就能低利貸款還債」的方式,讓被害人投機,結果淪詐騙集團共犯。因經濟需求,想要整合負債,申辦低利貸款,剛好接到詐騙集團佯裝來電,聲稱能幫她洗金流,以取信銀行核准低利借貸,這是典型詐騙手法,製造資金進出紀錄,就能低利貸款還債,目的是要騙取帳戶,洗出詐騙集團的不法所得,這可能成為詐欺幫助犯,不僅拿不到錢,反而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立法院於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修正案,明訂:「Ⅰ、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Ⅱ、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Ⅲ、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Ⅳ、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Ⅵ、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Ⅶ、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