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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私生子女」,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生的子女(即身分證父親欄是空白),此與因婚外情而誕生的子女不同(即身分證父親欄是記載無血緣的男子,推定為該男子之婚生子女)。基本上,非婚生子女對親生母親是有繼承權利,至於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親之間,原則上並無繼承的權利,即便透過DNA鑑定,確認有親子關係,也只是確認「血緣」事實,並未發生「血親」之法律效力。因此,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如若想要享有繼承權,則有下面四個途徑。

  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只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締結有效的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視為婚生子女,並享有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

  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任意認領」:這種認領的方式,法律上並無限制,無論是用口頭承諾、書面記載,都可以當作生父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例如在書信或言談中以父親身分自稱,或是直接稱呼對方兒子女兒等,都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認領。此外,生父也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來表示自己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意思,並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擬制認領」:這種認領的方式,生父只要主觀上有「以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並有照顧、養育或負擔非婚生子女生活費用的客觀事實,不論生父將費用直接交給非婚生子女,或間接交給生母代為照顧非婚生子女,只要生父曾經有撫育的意思和行為,在法律上視為認領(即擬制認領),就可以視為生父有認領的行為。但如果生父主觀上不是出於撫育自己子女的意思的話,就不會產生認領的效果。

  五、非婚生子女對生父「強制認領」:如果生父不願意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如果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及上述有權提起請求認領訴訟的人,可以對生父的繼承人提起死後認領的訴訟;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以對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六、準正及認領的效力:(一)非婚生子女經由準正或生父認領後,該準正或認領的行為具有溯及效力,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會從出生時起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所以當然就是生父的法定繼承人,對生父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二)雖然具有溯及效力,但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例如:非婚生子女在生父過世後才提起請求死後認領的訴訟時,如果生父的其他繼承人已經完成遺產分割程序,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混亂以及保護第三人已經取得的權利,即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勝訴判決,確認自己是生父的親生子女,也無法再就已分割的財產主張遺產分配。

  七、請特別留意,民法規定只能認領「非婚生子女」。假設生母其實是有夫之婦,此時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其所生之子女會推定為生母和其丈夫的「婚生子女」,所以除非生母、其子或其丈夫有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否則生父即不能認領該子女。換言之,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婚生否認之訴。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