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創所理念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個人簡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服務項目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新聞解析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勝訴案例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精選裁判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交通路線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線上諮詢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收養除具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之形式要件外,尚須具備實質要件,即需有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為之,始足當之。而在收養之效力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是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如無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法院自不應予以認可。

  二、況現代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惟收養之法律效果影響當事人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依法即應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公權力積極介入私人間之收養行為,以維護正當之身分秩序,併予確保雙方及其本生父母、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是以國家司法機關於認可成年收養時,除應審酌上開法律要件,以及當事人間之動機與目的是否符合道德、法律上之正當性外,同時亦應深入調查收養當事人間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親子關係等事實,來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性,以避免不法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從事其他脫法行為或企圖追求財產上效果之虛偽、不法收養。

  三、因收養事涉社會秩序及倫常,不能僅憑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合意收養,而不為實質審認收養的必要性,否則將使法院之認可收養機制空洞化。是以,本件自不得因收養人、被收養人業已成年且彼此合意成立收養,而不為任何之審查即逕為准許。收養人2人平時雖有基於情誼多有照拂甲○○與其祖母之舉,然依上揭陳述,尚難認收養人2人與甲○○間關係緊密,互動頻仍,存在有深厚且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之程度,本院自難以收養人2 與甲○○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意思,即認渠等間已達到如同父母子女親情間之聯繫程度,而符合建立實質親子關係之收養目的。

  四、再者,關於本件收養及被收養之動機,抗告人固陳稱:甲○○被收養後,可解決甲○○家中沒有人可以祭祀鄭姓祖先的問題云云,惟上開親屬關係存在與否及其傳統家族觀念需由鄭姓子孫祭祀祖先等情,並非法律審視收養關係之重點,重點仍在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親子關係等事實。是本院自難僅以抗告人上開理由,即准許認可收養,而任意改變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之親子關係。

  五、綜上所述,本院於參酌兩造之陳述與卷附相關事證後,認為收養人2人與甲○○間因無共同生活之事實,亦缺乏相互照顧之依附情感關係存在,實難認抗告人間業已存有如同父母子女間深厚、穩固之親情連結關係,因此,原審以本件收養人2 人與甲○○間未達相互照顧與扶持依靠之狀態,並不符合收養之實質要件為由,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