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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子女卻不孝順的案例,法院審理原則會先判斷:在贈與財產的時候,雙方有無約定附帶孝順條件,即子女有無盡到約定的責任,例如約定過年節時需祭拜祖先,或者把房屋提供給父母親居住。如若沒有履行,法院即可撤銷贈與。

  民法在雙方約定贈與後,但在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反悔、撤銷贈與。如果贈與人已經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就必須要看受贈人是否有符合民法416條規定要件,才可以撤銷贈與,亦即:(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法院是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除非雙方於贈與時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倘若父母親贈與子女房地,但父母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者,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地,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且贈與人的撤銷權,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依上,雙方贈與時約定條件,則當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需注意者,務必白紙黑字完整明確,或者錄音或訊息。例如只約定「孝順長輩」,就會被認定空泛,無法撤銷贈與。

  除了生前贈與,也可以立遺囑的方式,指定遺產如何分配。且若子女「不孝」,對父母有重大侮辱及虐待情形,例如:毆打父母、或父母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也可以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讓該名子女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須提醒,立遺囑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只是遺願,而非遺囑。

  此外,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後,父母以將房地贈與子女,雖省去逐年244萬分批贈與之麻煩,但子女日後出售房地,需面臨取得成本(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遠低於「出售成交價額」(贈與時市價),而有被課徵高額房地交易所得稅的問題。故若父母有意贈與子女,建議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內,贈與資金給子女,父母雙方贈與一子女可達488萬元,之後,再由子女以受贈累積的資金,與父母透過買賣的方式取得房地,如此能避免子女日後出售房地時、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需注意者,父母贈與子女資金,務必留存金流資料,以便向稽徵機關提出證明子女購買房地的款項,是父母歷年受贈取得,且確實為子女所有,避免子女與父母之間買賣房地遭到稽徵機關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